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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房产被判无效

时间:2013-02-01 22:57:51  来源:  作者:  
       因城镇居民与农民的宅基地房买卖是无效的,若宅基地房几年后被拆,买房人是否应将多于买房款的拆迁补助返还给身为农民的卖房人?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例,在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具体情况后,法院最终判定买房人只需返还小部分房屋价款。
  1995年10月,大兴区农民陈某将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王先生。2001年11月,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王先生因此获得18.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2007年,通州区宋庄画家村一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村民如梦方醒,纷纷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也在此之列。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宅基地房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属无效。由于房屋已拆迁,因此陈某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6.5万元买房款等款项后,要求王先生返还共计12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由于王先生不是农民,他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已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既然房屋买卖是无效的,那么王先生是否要退还拆迁款?对此,法院认为,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陈某在卖房时已获得在当时与其房屋价值等值的价款。因此,在距离卖房已达12年之久后,陈某以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可获得一定利益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现有证据上看,虽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这是房屋升值因素所致,且拆迁补偿款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基本补偿,王先生并没因此获利。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让王先生将所获拆迁款返还,对王先生显失公平。”审理法官表示,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具体情况,最终判定王先生应按照约20%的比例返还陈某房屋价款,返还数额为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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