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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技巧(二)

时间:2013-02-01 22:13:25  来源:  作者:罗少华  

刑事辩护目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方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辩护的着重点是要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及酌定情节,从而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实践中,每件案件具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及特点,辩护律师应根据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还是罪重,然后确定辩护思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 

一、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接触案件后,应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首要的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罪与否不仅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的前提,还有利于理清辩护思路,决定辩护方向。在大多数案件中,有罪还是无罪,一眼就能看出,不需要做太多的思考,但有些案件却有很模糊的地方,需要进行分析取舍。比如有些证据不足的二审杀人案件,作案凶器上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它证据也有一定的瑕疵,一审认定嫌疑人有罪,嫌疑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出谨慎选择,因为一旦嫌疑人无罪,其立即就恢复了自由,办案单位却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嫌疑人有罪,就会面临死刑的判决,最理想的无非是保一条命(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这种选择事关重大,是死亡与无罪的区别。这需要我们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把握办案单位的态度以及被害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态度。如果办案单位的态度倾向于做无罪处理,我们就作无罪辩护,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对案件的疑点作充分地质证。如果办案单位态度倾向于有罪,并且没有缓和的余地,我们宜作有罪辩护,力求保一条命,争取能做无期徒刑的判决。有时还要做好被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工作,说服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避免被害人家属因为得不到赔偿而情绪过激,以致于影响法院的判决,对嫌疑人量刑过重。再如,有些盗窃案件,一部分案情已查证属实,另一部分尚有模糊之处,而落实的部分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而办案单位已经以全部数额提起公诉,此时,辩护律师也要做出慎重选择。所以,清晰的辩护思路是非常重要的,思路不对,可能会误入歧途,南辕北辙。

二、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情节

1、无罪的情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过这条能直接使用的情绪不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条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这类案件想全身而退的可能性不大,现实中即便不判刑,也会有相应的经济损失。不是说说那么简单,也不是律师提出来,办案机关马上就放人,因为嫌疑人毕竟有作案的事实,有时是介于可放可不放之间,嫌疑人家属需要做一些疏通工作。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条规定的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情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辩护的重点在于批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5)、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不相符的情形,因此当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时,需要辩护律师注意调查取证以证实其实际年龄。

(6)、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实施了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犯有上述列举罪行以外的行为时,辩护律师要依法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如果不满十六周岁要注意调查取证。

(7)、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9)、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尤其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1)、不予追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罪轻的情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过外国审判并受过刑罚处罚,那么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导致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过当导致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教唆犯,当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4、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轻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虽然根据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基于其审判时怀孕这一情节不适用死刑。

三、充分利用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在刑事辩护中不像法定情节那样容易被法庭采纳,有时提出来跟不提没什么两样,律师明知法庭不会采纳或者采纳也没什么效果,可是还要提,无非是走走过场,也可能是嫌疑人确实是没什么情节可言。常见的酌定情节有: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但有一个情节本律师在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那就是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的过错,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都没有规定,也很少有案例提到它。但有些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对整个案件的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应引起注意。刑事辩护律师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认真的办事态度、崇高的敬业精神是成功辩护的基础,但注重辩护思路、掌握辩护技巧,有时会使辩护的案件,峰回路转、起死回生。

但愿上面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存有什么问题可及时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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