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杜万华
(2012年2月17日)
同志们:
为期一天的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马上就要结束了。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一个总结,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这次座谈会是在“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入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即将在下半年召开的新形势下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题是结合今年的新形势,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六个深化”、“六个提高”总体工作部署以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八个始终坚持”主要任务要求,以王胜俊院长“三个正确把握”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明确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可以说,这次座谈会既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的一次落实会,又是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一次部署会,对于今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午,奚晓明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奚副院长在讲话中传达了王胜俊院长“三个正确把握”重要批示精神,客观、深刻地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指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全面提升基层民事审判工作质效的要求更加紧迫。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即深化能动司法,切实保证民事审判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深化和谐司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深化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的水平;深化基层建设,力争基层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突破。奚副院长还结合当前形势,从今年审理房地产、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侵权等民事案件中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要求。与会同志对奚副院长的重要讲话进行了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奚副院长的讲话主题鲜明、求真务实、内涵丰富、点面结合、针对性强,讲话立足于今年的新形势,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人民法院工作大局的高度,着眼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今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殷切希望,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对做好今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落实好奚副院长讲话精神的重要意义,按照奚副院长提出的“四个深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努力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上,与会同志还学习了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并就当前民事审判中值得特别注意和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交流,这对于大家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二、今年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同志们,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又将在下半年召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奚晓明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对今年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要求已经讲得十分明确。大家又结合学习奚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今年民事审判工作中值得特别注意和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下面,根据奚副院长讲话精神,结合大家的学习、讨论情况,我就今年民事审判工作中还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认真贯彻王胜俊院长“三个正确把握”重要批示精神,做好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
奚副院长在上午的讲话中已经传达了王胜俊院长不久前在最高法院民一庭2011年工作总结上作出的重要批示:“去年,民一庭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正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新期待,正确把握新时期社会矛盾发生、发展、化解的新特点,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望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坚持“三个正确把握”,提高新水平,作出新贡献,以更大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王院长的重要批示不仅是对最高法院民一庭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民事审判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全国民事法官今后工作的期望。因此,全国民事法官一定要以“三个正确把握”为指导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一是要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找准民事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认真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了解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通过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便捷和效率。三是要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认真研究、了解社会矛盾发生、发展、化解的新特点,掌握规律,采用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农村土地承包、房地产、建设工程等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谐和稳定。如果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不善于去把握社会矛盾发生、发展的规律,不善于寻找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措施,我们就难以履行好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贯穿民事审判工作的主线,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总之,对王胜俊院长的重要批示,大家回去后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切实认真贯彻到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去。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奚副院长重要讲话、最高法院“通知”和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提供高质效的司法服务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经济上,一方面,世界一些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下滑,一些国家主权债务问题突出,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已,新兴市场国家通胀压力仍然较大,多个地区局势持续动荡紧张,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风险挑战增多。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物价上涨压力并存,部分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民间金融和房地产领域中的结构性问题进一步凸显,经济金融等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在性风险,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愈发突出。这种复杂的经济环境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民间借贷、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纠纷的显著增加,并进而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民事纠纷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主要应当围绕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为“稳中求进”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房地产、民间借贷、其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种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审理中,以稳为主,围绕“稳”来化解矛盾,维护好经济发展秩序。二是要按照中央的部署,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各类民生案件的过程中,要以“和”为主,化解社会矛盾。完成今年民事审判任务的具体做法,奚副院长重要讲话和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大家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已经半年多了,大家都知道,这部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这其中大多数人的观点是肯定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虽然这些看法主要源于误读,但也给我们一些民事法官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造成了一些困惑。因此,借这次会议的机会,我想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遵循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符合中国婚姻领域风俗民情,在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对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有关问题的规定,都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同时对于增强婚姻法有关原则规定的可操作性,统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判尺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从长远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通过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也能够对人们婚恋观和家庭观念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彰显婚姻和家庭的本来意义,从而有利于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第二,要正确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是相容关系、补充关系,而不是排斥关系、矛盾关系。婚姻法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根据婚姻法对适用婚姻法某一方面的问题的具体操作的细化,因此,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所做的具体规定是指导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纲”,司法解释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目”,纲举才能目张。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各有侧重,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关系。比如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在坚持、尊重婚姻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更多地涉及了在财产关系上落实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把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适用,切忌片面、孤立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去判案。
第三,关于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我想强调的是,不能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关系的明晰与具体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等同起来,具体个案中的财产分割要结合案情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综合加以确定。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例,该条明确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视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予,但是这里所指房屋产权归一方与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最终归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对女方可获得房屋的情形作了规定。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女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将男方个人住房判给女方所有或居住作为经济帮助。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男方因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时,女方可在离婚时请求获得男方房屋作为对自己的离婚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为婚后的子女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时,女方可以该购房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因此,即便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房屋产权归男方,在具体进行财产分割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最终也不可能存在少数人所担心的女方离婚时会被“扫地出门”的局面。另外,还有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有人担心农村妇女嫁到夫家以后,夫家婚前修了房屋,十多年后,一旦离婚,女方连瓦都分不到一片。这种担心也是没有真正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农村妇女在离婚的时候没有住房,那就要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处理,男方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女方进行经济帮助,所以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可见,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综合考量婚姻家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张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周密保护网。因此,各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全面准确理解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要加强对民事法官的培训,防止因理解偏差、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极端个案的发生。
(四)要适应新兴网络媒体发展变化,把民事审判工作做精做细
奚副院长在上午讲话中讲到了这个问题,我这里再强调一下,因为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座谈会的一个重要动因。最高法院党组也非常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一些新动向、新问题,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大家知道,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法官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新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报纸、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形态已日益成为舆论传播和热点聚集的重要源头。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当今的社会公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是全方位、全天候的。在这种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必然面对更加复杂的舆论环境,我们必须习惯于在“全民关注”的舆论环境下工作,这就给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事审判工作要经得起考验,就必须自己练好“内功”,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我想,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要有新的提高:
一是在程序的严谨周密上要有新提高。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最为直观的体现,因此,大家一定要改变思想上对程序不够重视的错误观念,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和周密。从开庭传票的送达,到庭审程序的完备,从案件开庭的准备,到庭审中法官的仪态言行,从裁判文书的说理,到裁判文书的送达,都要严格依法进行,要一丝不苟,高标准严要求,程序上绝对不能出现瑕疵,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用“显微镜”来审视。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要注意平等对待当事人,使其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要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
二是在审判秩序的维护上要有新提高。近期以来,出现了当事人为逃避民事责任,虚构事实并利用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进行炒作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现象。这些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诉讼参加人的民事诉讼行为,建立公正、合法、诚信、有效的民事诉讼秩序,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希望大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为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
(五)要进一步防范、治理、打击虚假诉讼
当前,以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婚姻家庭等案件类型为表现形式的虚假诉讼现象,在全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给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了极大危害。今天上午奚副院长讲话中提到了河北廊坊购车摇号的虚假案件,我们在审理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也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诉讼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虚假诉讼如果不能被有效制止,对诉讼秩序的维护影响极大,因此,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如何防范、治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问题。一是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重要性。防范、制裁虚假诉讼,是维护案外人合法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要充分认清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充分认清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切实转变虚假诉讼行为与已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自觉性、责任感。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治理虚假诉讼行为。各级法院要积极进行深入调研,出台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正确理解虚假诉讼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准确把握虚假诉讼行为具有的违法性、危害性、趋利性、趋同性等规律性特点。要坚持全程、全面、全员的原则,每一个法官及其司法工作人员都要把防范、治理虚假诉讼行为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上。三是要严查重处,加大力度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对审判人员在工作中明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而不闻不问、造成裁判错误的,以及故意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一经查实,应追究其违法审判的责任。要探索建立防范、治理、制裁虚假诉讼的审查机制、认定及处置程序,明确认定的主体,统一认定的标准,确保把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六)重视查清事实,妥善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道路交通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行业和其他群体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这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约占全国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0%。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道路交通的发展,这类案件数量还可能进一步上升,因此,做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非常重要。结合近几年来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反响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的情况,我在这里想特别强调一下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问题。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多变,因此,道路交通损害案件的有关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很高,而关键证据一旦灭失,将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很大困难,也给少数不诚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收集证据。要注意通过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协调,使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分清责任,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基础。要注意通过查清案件的细节,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最大限度查清案件事实。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审查证据。一般而言,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这是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较高,在庭审质证中,除非对此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一般应当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但是,对于确实存在疑点的案件,我们也不能仅简单凭交警部门的有关鉴定就草率下结论,而是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对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在内的有关鉴定结论,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判定是否可以采信。最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许云鹤案上处理比较成功,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做了伤情成因鉴定,从而对案件事实的查清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值得大家借鉴。
(七)要注意抑恶扬善,通过民事审判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法律承载着维护道德、教育人们的使命。司法是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法律的适用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抑恶扬善是司法机关自身所应具有的品格,也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前提。正确的司法裁判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抑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而且有助于社会道德的培养。由于民事纠纷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奚副院长在今天上午的讲话中已经对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弘扬良好道德风尚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我今天在这里再特别强调一下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上的作用,希望各级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综合考察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充分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充分考量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影响,使裁判成为良善的导向,把民事审判打造成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阵地,绝不能让个案成为负面的标杆,导致普通老百姓不敢、不愿做好事。此外,对于那些为逃避民事责任而谎称做好事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我们也要依据事实和证据予以批驳,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要依法给予制裁惩戒,促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弘扬。
(八)加大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力度,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依据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开展半年多了。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推进的情况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工作抓得紧,小额速裁工作推进较快,但有些地方则推进力度不大,试点工作进展缓慢。此外,由于小额速裁实行一审终审的特点,一些程序问题如立案与审判、受案范围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以便于这一程序的运行更加科学合理。各高院要提高对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确定把小额诉讼作为独立的一审终审程序增加进去,但对这一程序如何规定的具体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论证,这就需要我们的试点工作来提供依据。鉴于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要增加小额诉讼程序,那么现在开展试点工作,对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实施这个程序是有帮助的。因此,相关高院一定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试点法院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力度。要指导试点法院以专业化的速裁机构为依托,选任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法官担任速裁法官,建立高素质的速裁队伍;要重视指导试点法院严格保证当事人对于小额速裁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保护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积极性;要指导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优化速裁程序的受案标准;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监督机制,确保速裁程序的规范审慎运行。此外,我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在处理程序选择权的问题上有不同做法。有些法院把程序选择权放在立案阶段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如果当事人不选择小额速裁程序,那么案件就进入两审终审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有些法院为了增加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的概率,则把程序选择权放宽到整个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当事人在判决作出之前都可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后者通过放宽程序选择的期限,使得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更多。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想说明,大家在下一步加大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力度的过程中可以多想些办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争取使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这样试点工作才能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更多的经验,提供更充分的依据。总之,各高院在试点工作中胆子还要再大一点,步子还要再快一点,力度还要更强一点,并通过努力,让试点效果更好一点,为今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九)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为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后台”保障
由于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各高级法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就显得更加重要。奚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提出了要求,我在这里再补充几点:一是各高院民一庭要转变观念,克服重案件审理、轻监督指导的倾向,高度重视到对下监督指导工作,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要认识到通过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提高一、二审案件的质量,对于公正司法、减少涉诉上访是有极大好处的,这是真正釜底抽薪的办法,是在更高层次上坚持办案是第一要务的原则。相反,在一些地方忽视对下指导工作,案件处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能提高,涉诉上访很难压下去。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二是要立足基层,扎实有效地做好调研和指导。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的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开展。这一点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体现得更加鲜明。因此,各高院民一庭要深入到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深入到审判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及时摸清情况,发现各类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下指导。三是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对下监督指导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管理经验,逐步形成制度,提升监督指导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近年来,许多高院和中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各地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尽快构建覆盖全面、沟通便捷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网络。
三、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及时汇报会议情况,传达会议精神。希望大家回去后,要认真学习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及时向院党组汇报,重点是汇报奚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和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次会议的主题和精神实质,尽快把奚副院长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传达到每一位民事审判工作人员,把做好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部署上来。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这次会议为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确定了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辖区内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真正把这次会议的精神落到实处。
同志们,今年的民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会议结束后,大家将返回各自的工作岗位。希望大家回到工作岗位后,能够同各自辖区内民一庭系统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一道,振奋精神,埋头苦干,不辱使命,为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而努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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