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
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更多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无偿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具体按照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材料,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级政府出具。
二、关于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
(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调整后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