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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1-23 14:16:12  来源:  作者: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公安局
 文件
 
唐山市司法局

唐司字〔2013〕111号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芦台、汉沽司法分局,市司法局直属各公证处:

现将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

                        2013年9月16日 

 

唐山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印发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冀司〔2013〕84号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各设区市公安局、司法局,定州市、辛集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社会公信力,依法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势头,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多年来,公证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诚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与此同时,近年来,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法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虚假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证件、证明文件等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人伪造公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证书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五)违法行为人实施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

  (六)违法行为人强行进入公证办公场所,扰乱办公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证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明确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的工作要点

(一)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各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公证申请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文书加大审查力度,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及时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汇报有关情况。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接到公证机构的报案、群众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及时出警,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固定相关案件证据,确保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处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的协调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宣传和防范工作,共同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报会商机制等方式,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定期总结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配合和案件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阶段性工作措施和计划。

(二)根据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此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研究重大案件的联动配合工作,协调双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的相关事项,共同严厉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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