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唐山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831544521

唐山律师|唐山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唐山律师事务所-唐山环渤海律师网

新闻焦点 法治视界
社会观察 热点时评
律界信息 本站动态
房产地产 劳动争议 工伤事故 离婚诉讼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旅游维权 保险维权
公司事务 债权债务 银行金融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诉讼指南
法律援助 讲座培训 律师合作
商务调查 法律文书 律师服务
法律顾问 执业文集 关于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频道 > 债权债务 > 风险防范

撕毁的欠条能否做为证据使用

时间:2014-01-18 15:40:12  来源:  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庭审,双方对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于200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563.7元的欠条,且该款在2007年6月12日之前,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2007年6月12日,也就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持条应约到被告家中取款时,该欠条是在被告付清赔偿款后撕毁还是未付款撕毁。对此,应当结合庭审中双方所做陈述、涉案金额、日常生活经验及正常思维逻辑等来综合分析认定,特别是结合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认定。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徐冬与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即相识及熟悉,涉案金额仅千余元,而在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索款无果,其前往被告家中取款亦是应被告之约持条前往,原告法定代理人称撕条行为等是在被告家中发生,而被告称原告根本没有到其家中,是在街上还的款等皆与双方交往关系及生活常识不符,特别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对事实发生的重要事实能与徐洪杰、王华玲所做陈述相一致,足以佐证被告系在未付款的前提下,将欠条撕毁这一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丽赔偿款1563.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评析:

  本案法官在裁量本案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是与非的欠条这一书面证据效力的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3项内容:

  一是证据完整性。证据因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本案中,欠条虽为陈伟撕毁,徐冬及时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因此,欠条这一证据并不具有在证据据形式上的瑕疵,况且双方对借款事实陈述一致,又在另一角度上证明了欠条的客观真实性。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是陈伟把欠条撕毁,但对撕毁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并且事发当时只有两人在场,双方所做的陈述已经构成一对一的证明结构。撕毁欠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现已无法查明,但因陈伟对欠款事实的确认,本案借款纠纷争议的焦点已由借款事实的确认转化为陈伟是否已经还清欠款。因此,只要明确谁在此问题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谁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的事实就可以“查清”。本案中,徐冬主张的借贷事实已经由陈伟认可,并且有欠条为证。陈伟提出与其相反的已还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陈伟一方,而陈伟一直未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徐冬提出的事实和主张。

  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高度盖然性,是长期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在本案中,陈伟欠徐冬款,书写欠条,这种情况是必然的,这种书面的文字记载接近于客观真实性,盖然性极高。陈伟主张借条被撕毁就能证明已经还清借款,这仅仅是一种惯常做法,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盖然性很低,因此,陈伟还款撕欠条的陈述不可信的程度高于徐冬的解释。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如何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的风险
下一篇: 如何建立债权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推荐资讯
北京出租车司机频繁趴活儿拒载 一口价不打表遭投诉
北京出租车司机频繁趴
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推動國家決策吸納優秀法學研究成果
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唐山律师服务项目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分站加盟 | 异业合作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 2009-2010 HUANBOHAILAWYER.COM NETWORKS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律师网]版权所有
客服信箱:1044217128@qq.com 值班QQ:1044217128 法律咨询:13290650360 广告与媒体合作:13290650360
唐山律师法律咨询QQ群293453647 唐山律师网自驾游QQ群217415414,唐山律师网通讯员QQ群301171086 唐山律师公益团QQ群120950650
唐山律师 陈立强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备案信息:冀ICP备13000146号-1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