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唐山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831544521

唐山律师|唐山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唐山律师事务所-唐山环渤海律师网

新闻焦点 法治视界
社会观察 热点时评
律界信息 本站动态
房产地产 劳动争议 工伤事故 离婚诉讼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旅游维权 保险维权
公司事务 债权债务 银行金融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诉讼指南
法律援助 讲座培训 律师合作
商务调查 法律文书 律师服务
法律顾问 执业文集 关于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频道 > 诉讼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时间:2014-01-23 14:21:32  来源:  作者:  

(2000年9月1日 司发通[2000]107号)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对《关于遗嘱公证能否因未录音或录像而被撤销的请示》的复函
 
推荐资讯
北京出租车司机频繁趴活儿拒载 一口价不打表遭投诉
北京出租车司机频繁趴
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推動國家決策吸納優秀法學研究成果
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唐山律师服务项目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分站加盟 | 异业合作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 2009-2010 HUANBOHAILAWYER.COM NETWORKS All Rights Reserved. [唐山律师网]版权所有
客服信箱:1044217128@qq.com 值班QQ:1044217128 法律咨询:13290650360 广告与媒体合作:13290650360
唐山律师法律咨询QQ群293453647 唐山律师网自驾游QQ群217415414,唐山律师网通讯员QQ群301171086 唐山律师公益团QQ群120950650
唐山律师 陈立强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备案信息:冀ICP备13000146号-1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