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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时间:2014-09-28 15:17:15  来源:  作者:  
江苏省公安厅问:电瓶三轮涉及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浦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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